如何进行RCPMIS补报?附三类业务补报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22〕25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等发文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于9月1日对相关业务发布了RCPMIS信息报送规则的指导文件,规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在RCPMIS中报送的要求,对已开展相关业务的接入机构提出了数据补报及系统改造的要求。

三类业务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01.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22〕258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市场资金专户涉及报送RCPMIS的要求如下:


历史数据补报及系统改造要求

相关接入机构应于9月15日前完成2023年1月1日以来涉及上述业务的外币账户及外币跨境划转信息的补报工作,直联接入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报送涉及的系统改造。


02.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相关RCPMIS报送要求如下:


历史数据补报要求

在2023年9月1日前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境内银行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对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线上重新备案、变更备案或撤销备案操作。


03.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试点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 RCPMIS报送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两年备查。

具体要求如下:


历史数据补报要求

2023年9月1日前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境内银行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初始化(备案)信息、本外币境收支、账户及余额信息的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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